陳弘毅教授 SBS, JP

Albert_Chan陳弘毅教授在1980年於香港大學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在1981年於香港大學完成法學專業證書課程。1982年,陳教授取得哈佛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比較法學)。陳教授于1984取得香港律師資格,同年成為香港大學講師,並於1993-1997年任香港大學法律系主任,于1996-2002年任法律學院院長。
 
陳教授被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山大學,澳門大學,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授予 “榮譽教授”稱號。 陳教授同時為臺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委員。
 
除了在學術上卓越的成就,陳教授熱忱參與公共事務。陳教授于2002-2008期間擔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委員,2008-2009期間擔任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委員,2005-2012期間擔任香港政府策略發展委員會委員。由於突出的貢獻,香港政府於2010年授予陳教授銀紫荊星章。
 
陳教授自1997年起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基本法委員會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而建立的憲法性機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的解釋提供權威性建議。
 
陳教授同時擔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為中國最權威的法學研究機構,經常性地為中央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於2015年, 由最高人民法院所主辦的中華司法研究會選任陳教授為該會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