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 於1980年取得香港大學法學士學位,並於1981年完成法學專業證書課程。1982年,他獲哈佛大學頒授比較法法學碩士學位。1984年,他取得香港事務律師執業資格。同年,他開始在香港大學擔任法律系講師,展開其學術生涯。Albert曾於1993至1996年擔任法律學系系主任,並於1996至2002年擔任法律學院院長。Albert是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山大學、澳門大學及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的榮譽教授。他亦是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學術顧問委員會委員。
除成功的學術生涯外,Albert亦積極參與公共服務。他於2002至2008年擔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委員、2008至2009年擔任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審核委員會委員,以及於2005至2012年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策略發展委員會委員。為表彰其貢獻,香港特區政府於2010年向他頒授銀紫荊星章。
自1997年起,Albert一直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轄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基本法委員會是一個具重大影響力的憲制機構,就《基本法》的解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權威性意見。
他亦獲委任為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是中國的高級法律學術機構,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2015年,Albert獲選為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附屬組織)常務理事。
陳教授是2021年至2026年香港選舉委員會法律界別的當然委員。此外,他於2021年獲頒金紫荊星章。

